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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2026年佛山工程造价信息会员的通知

针对颁布《深圳省发展厅房建工程施工安全性防御、企业价值工程施工设备预算管理系统土办法》的消息通知

粤建管字[2007]39号西安市建委、各省级上面的市开发局,省直有关计量单位:    现将《杭州省网站建设厅建筑结构建筑项目安全监管安全防范网、现代化铺设机制费用的监管方法》下发对我们,请遵循实施。前力省建筑厅二oo8年4月十七日

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的造价管理、招标投标、施工等建筑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中,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折价(含购置、折旧或摊销)费用和落实施工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措施费所包括的项目范围:

  一、人身防护可靠防护衣器械:人身防护可靠网、人身防护可靠带、人身防护可靠帽等; 

  二、洞口和临边防护设施: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阳台周边、楼层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卸料平台两侧以及上下通道等临边安全防护设施;
 
  三、全钢质内外脚手架及配套防护设施、结构模板的全钢质主体支撑杆件;

  四、塔式起重吊装机械机、外涂客梯、井字架不断斗式提升机等工程建筑进行起重吊装机械机械及匹配防护衣安全设施;  五、进行施工工程居民用电:按照基准请求的飞行工程居民用电软件、基准化开关箱、电器产品保护区仪器、供电高压线路的敷设、外电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六、工程作业机具;  七、稳定卫生测试费:具有对钢结构建筑铺设起重装置装置与外用护肤品自动扶梯、稳定卫生网、不锈钢钢管满堂脚手架等的测试。  八、稳定幼儿教育课程培训;  九、安全的性标识、标识及安全的性宣导栏;  十、关于文明建设及氛围保养:建设现场视频铁栏杆立柱桩及地方硬地化、粉尘浓度操纵、空调噪声操纵、室外排水方案、垃圾堆排放标准;  十一月、二次公共设施:比如企业会议室、大学宿舍、伙房、洗手台间、淋浴头间等;  十三、消防安全器械服务设施;  十四、紧急救援行动救援行动用品;  十四、基坑支护的形变监测网;  十四、地上安全管理作业中的安全管理个人防护网和评估。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或标底时,应根据工程情况,按照本办法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确定安全措施费;安全措施费不参与施工投标竞价,实行单列支付、专款专用。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措施费包括的项目、金额和支付方式等条款。

  操作总承揽的顶目,总承揽基层工作组织需要与工程工程分包基层工作组织三方合同约好安全卫生方式费,并应及时的向工程工程分包基层工作组织传递微信支付。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将安全措施费全额存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共管专用帐户,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措施费组成项目、金额及使用计划的有关资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筑工程是否落实安全措施费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制定专项的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措施费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措施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措施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以及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共同核定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支付。

  第十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安全措施费不投入或措施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的支付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审批支付安全措施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不按本办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措施费的,责令限期改正,按《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安全措施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